7月9日,韩国国税厅发布最新税务指引,明确居民通过海外公司获取的虚拟资产劳务收入需纳入综合所得税务申报范围。根据官方说明,若居民基于独立激励协议从境外实体取得虚拟资产形式的海外劳务报酬,且该收入未通过预扣税机制完成源泉征缴,纳税人须依据《所得税法》第127条(代扣代缴义务)及第70条(全球所得基础的最终申报)履行综合所得税申报义务。该政策自3月起已通过官方咨询渠道正式确认执行标准。
韩国国税厅明确海外劳务所得虚拟资产税务申报要求
2025-07-09 11: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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