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传浙江陈某某因交易虚拟货币获利未主动申报纳税,被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追征个人所得税及滞纳金共计12.72万元。2025年3月26日,浙江省税务局官网相关消息提及在政策辅导后,该纳税人积极配合说明情况。
此案例基本情况不明朗,虽有消息称陈某某炒USDT赚63.6万,在新加坡缴税10万后仍被中国补税,但消息来源存疑,且官方未明确其交易是否为虚拟货币交易。
这便引出核心问题:虚拟货币交易是否需纳税?当下国内并无明确、落地的相关征税政策。
该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与法律争议。一方面,大众好奇官方若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是否意味着认可其交易合法性;另一方面,在现有监管政策下,虚拟货币交易多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征税在法律层面存在诸多争议点待解。
陈某某案情真实性与虚拟货币交易属性分析
1. 案件信息来源与关键细节梳理
网传浙江陈某某因交易虚拟货币获利未主动申报纳税,被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追征税款及滞纳金。然而,此消息的来源需审慎考量。据了解,提及陈某某因交易虚拟货币获利被征税的消息,最初是由“三尺法科技”公司披露。但就而言,浙江省税务局官网通告虽提及相关追税情况,却未明确说明陈某某所涉交易是否为虚拟货币(如USDT等)交易。所以,关于陈某某是否确实因虚拟货币交易获利而被追缴税款,尚缺乏官方、权威的确切说明,其真实性有待进一步核实。
2. USDT交易行为的特殊性及争议点
在探讨陈某某案例时,USDT交易行为的特点不容忽视。USDT作为稳定币,在币圈交易模式中有其特殊性。通常情况下,币圈人炒币较少单纯“炒USDT”,因为其主要功能是作为稳定的价值锚定,不同交易所或平台间虽可能存在USDT、USDC等稳定币的价差,能提供一定套利空间,但对于普通大众而言,从中获利难度较大。而且,在相关讨论中所提及的一些关于USDT交易的“正确做法”,如通过香港持牌交易所交易并保留流水记录等,实际操作起来对于内地居民存在诸多限制—比如内地居民在香港持牌交易所开户就面临诸多阻碍,这也使得此类说法在实际应用层面存在争议。
3. 司法实践对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
从司法实践角度看,我国对于虚拟货币财产属性的认定具有一定复杂性。早在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2021年5月18日《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公告》中,分别将比特币、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当前司法实践尤其刑事司法实务中,我国司法机关一定程度上承认虚拟货币(尤其主流币)财产属性,将其纳入我国刑法保护对象范畴,但需明确这不等于对虚拟货币交易全面认可,其交易仍受到诸多监管政策约束。
现行法律框架下虚拟货币交易税收依据
1. 2008年虚拟货币交易所得税批复适用性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曾对北京市税务局做出批复,指出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虚拟货币,加价后出售取得的收入,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然而,彼时比特币尚未诞生,此批复大概率针对类似QQ币等中心化虚拟货币。当下虚拟货币如比特币等,其交易特性、市场情况等同当时批复所针对的虚拟货币已大不相同,所以该批复能否适用于现今虚拟货币交易领域,还需结合虚拟货币在内地的合法性等方面因素综合考量。
2. 个人所得税法与境外所得政策衔接问题
即便存在如浙江陈某某这类可能涉及虚拟货币交易补税的情况,据浙江省税务局通告,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实施条例、关于境外所得政策的公告等规定。但需注意,在虚拟货币交易场景下,存在境外缴税与境内规定衔接的问题。比如,若在境外已就虚拟货币交易所得缴税,按照现行政策,在中国内地可能并不承认其可抵免,这就导致在跨境交易及税务处理上存在诸多模糊地带,影响着对虚拟货币交易纳税的判定与执行。
3. “9.24通知”对征税逻辑的制约作用
“9.24通知”明确中国内地对虚拟货币的强监管态度,禁止诸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将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在此政策背景下,对于内地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属于风险自担范畴,法律不提供保护。这使得内地税务机关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在逻辑上、法律上以及监管政策层面难以自洽。因为既然相关交易已被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那么对其征税的合理性与可行性就存在争议,制约了常规征税逻辑在虚拟货币交易领域的应用。
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与税收征管矛盾
1. 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交易定性演变
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经历了一定发展演变。早在2013年12月3日《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通知》以及2021年5月18日《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公告》中,就分别将比特币、虚拟货币定性为“虚拟商品”。然而当下,依据“9.24通知”,我国对虚拟货币交易采取强监管态度,禁止炒币、禁止虚拟货币和法币兑换业务、币币兑换业务等诸多相关活动,将此类活动统称为“非法金融活动”。这种定性上的变化,对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的判定产生了重要影响,也给税收征管带来了难题。
2. 非法金融活动与风险自担原则冲突
按照“9.24通知”,对于内地主体投资虚拟货币及其衍生品属于风险自担领域,我国法律不提供保护。从税收征管角度来看,既然将虚拟货币交易相关活动界定为非法金融活动且投资者需风险自担,那么内地税务机关对炒币纳税在逻辑上、法律上以及监管政策上就难以形成自洽。一方面是交易行为本身的非法定性,另一方面是可能存在的纳税要求,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冲突,使得税收征管陷入困境。
3. 地方税务机关执法尺度不统一现象
在实务中,存在部分地方税务机关因对我国当下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了解不足,仅看到内地web3游民炒币有资金流入内地银行账户(指出金变现情况),便要求补税,却未充分考虑到这些炒币者面临诸如被司法机关冻卡、被交易所冻结账户禁止提币等诸多风险状况。不同地方税务机关在面对类似虚拟货币交易纳税问题时,可能出现执法尺度不统一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虚拟货币交易税收征管的复杂性与矛盾性。
实务操作中征税困境与合规建议
1. 税务机关获取交易数据技术障碍
在虚拟货币交易领域,税务机关获取交易数据面临诸多技术难题。虚拟货币交易基于区块链技术,其交易记录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例如,比特币交易虽有公开账本,但参与者真实身份信息往往隐藏在复杂加密算法和地址背后。税务机关难以穿透这些技术屏障,精准追踪到每一笔交易背后的实际交易者及其完整交易流水,从而无法全面、准确地掌握应税交易情况,这对征税工作的开展形成了较大阻碍。
2. 跨境缴税抵扣法律可行性分析
就跨境缴税抵扣而言,情况较为复杂。以当前一些案例来看,如网传浙江陈某某在新加坡缴纳资本利得税但在中国仍被要求补缴税的情况。我国对于虚拟货币监管政策与境外存在差异,我国虽未明确承认虚拟货币法币属性且对其交易多有限制,但境外部分地区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有不同规定。然而,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境外缴税能否在境内进行抵扣,缺乏明确且统一的法律依据。这涉及到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体系的衔接以及对虚拟货币交易性质认定的差异等问题,使得跨境缴税抵扣在法律层面可行性存疑。
3. 高净值人群税务筹划与风险规避策略
高净值人群在虚拟货币交易中的税务筹划与风险规避需谨慎对待。一方面,部分人可能试图利用不同地区税收政策差异进行所谓“合理筹划”,但鉴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特殊性及我国监管态度,如“9.24通知”对相关交易的严格限制,这种筹划很可能触碰法律红线。另一方面,随着监管加强,若未按规定如实申报纳税,面临的不仅是补缴税款及滞纳金风险,还可能涉及更严重的法律后果。因此,高净值人群应充分了解我国相关政策法规,避免盲目进行税务操作,确保自身交易行为在合法合规框架内进行。
结论:虚拟货币税收征管未来走向
1. 监管政策与税收制度协调路径
未来,监管政策与税收制度的协调至关重要。一方面,监管需明确虚拟货币交易的性质界定,在此基础上,税收制度才能合理跟进。比如,若将虚拟货币交易的某些行为认定为合法投资范畴,税收征管可依相关投资税收政策制定细则;若仍界定部分为非法金融活动,税收方面则需考量如何处理已发生交易的征税等复杂情况,避免出现逻辑与执行上的矛盾。
2. 国际经验对中国借鉴意义
国际上不同国家对虚拟货币税收征管有各异做法。一些国家已制定相对完善的资本利得税等针对虚拟货币交易的税收政策,中国可借鉴其在应税范围界定、税率设置、跨境交易税收处理等方面的经验。但需结合国情,毕竟中国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与他国存在差别,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以完善自身征管体系。
3. 行业参与者需关注政策信号
行业参与者要紧密留意政策动态。如监管部门对虚拟货币交易合法性的表述变化、税收部门发布的相关征税指引或通知等。一旦政策有所调整,参与者需及时调整自身交易策略或纳税安排,以确保合规,避免因政策不明而带来税务风险与法律风险。
